必赢体育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必赢体育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优势,加快推进“五新”交叉融合建设,满足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以及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教育部必赢体育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及《必赢体育必赢体育深化教育教育改革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肇学院〔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必赢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在本科专业目录以外,结合新兴学科和注重学科专业间的交叉融合,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型,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一并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微专业的设置
第四条 开设微专业的单位原则上应为承担本科生培养任务的教学单位。微专业设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
(二)具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能结合学科研究前沿和综合优势,依托学校优势特色学科或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体现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内涵,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
(三)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具有“少精尖跨”的特点,充分显示其独特性和创新性,须与普通本科专业课程有一定的区别度,避免重复。
(四)微专业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了解相关产业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教学团队教师队伍稳定、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专业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
(五)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齐全,具有较完善的培养方案修订、招生录取、教学管理、质量监控、持续改进等管理制度;
(六)开设单位能从政策、人员、经费、场地等多方面支持微专业建设,并为微专业班级配备指导教师,安排专人负责微专业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微专业需遵循以下流程:
(一)结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学校对微专业开设进行整体规划,各教学单位也可根据自身专业优势和特色,自主进行微专业申报。
(二)各教学单位开展相关调研,填写《必赢体育微专业申报书》,研制微专业培养方案,经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送教务部;
(三)教务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条 每个微专业原则上设置6-10门课程,总学分控制在16学分左右,课程安排一般不超过3个学期。
第七条 鼓励各教学单位与相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开展微专业建设和教学,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发基于项目的课程。
第三章 微专业的管理
第八条 微专业建设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边建设、边运行”原则施行,以各开设单位为建设主体,学校统筹协调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建设政策,组织微专业申报评审工作,指导微专业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发布微专业招生及培养工作通知;
(三)微专业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开设单位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微专业建设团队,开展微专业建设研究和微专业申报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深化教学改革;
(四)具体负责微专业的招生宣传、政策解读、学生报名、资格审查和遴选等工作;
(五)开展微专业教学任务制定、落实、课程考核、成绩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负责微专业的具体运行。
第四章 微专业的运行与实施
第十一条 微专业开设单位自主确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报教务部审定后向学生公布,原则上不接受毕业学年学生报读。学生自愿报名后,各开设单位负责宣传、选拔等。
第十二条 学生名单确定后,各开设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授课的教学方式,原则上30人以上方可开班。微专业可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其中线上学时总量不超过总学时的30%。鼓励开设单位引进、使用国内外优质课程资源和师资力量。
第十四条 微专业课程收费标准及费用分配办法参照学校辅修课程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中途因个人原因放弃修读的,可提出退出申请,经微专业开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退出微专业学习。已缴学费按照未修课程学分比例退还。
第十六条 微专业课程不能申请免听、免修或替换,所修课程成绩不纳入主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不与评奖评优、毕业资格等挂钩。
第十七条 学生按照微专业课程设置要求,修读完成所有课程,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部审定,发放学校统一制作的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纳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教务部协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微专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为保障微专业的建设,学校给予微专业开设单位5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按照3:2的比例分两年拨付。建设期间退出的,不再拨付后续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