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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9/11/22  浏览次数:35890 次  来源:渭南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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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9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仓颉墓与庙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仓颉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仓颉墓与庙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物的真实性、 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文化遗产的协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仓颉墓与庙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仓颉墓与庙文物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 白水县人民政府负责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工作,成立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仓颉墓与庙有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仓颉墓与庙的安全保护、修缮保养、科学研究、陈列展示、文化传播、参观游览等日常工作。

        仓颉墓与庙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七条 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陕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八条 仓颉墓与庙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批。 白水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仓颉墓与庙保护规划相衔接,符合仓颉墓与庙保护要求。
       第九条 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照壁、山门、夯土墙、东戏楼、西戏楼、前殿、钟楼、鼓楼、东厢房、西厢房、报厅、中殿、后殿、窑洞等;
 (二)碑刻、牌匾、塑像、壁画、彩绘、砖雕、木雕等;
 (三)仓颉墓冢及墓围墙;
 (四)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古树名木;
 (五)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等;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前款保护对象逐一制定保护方案,并建立保护维修档案。
       第十条 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或者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保证仓颉墓与庙保护对象的安全。
       第十一条 在仓颉墓与庙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影响和危害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建设与仓颉墓与庙环境风貌和文化内涵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仓颉墓与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污染仓颉墓与庙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仓颉墓与庙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毁坏树木、未经审批的挖掘等破坏环境的活动。 建设控制地带的林木确需疏伐更新或者砍伐的, 应当征得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同意,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管理系统和监测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仓颉墓与庙的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质气候变化等进行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制度,加强仓颉墓与庙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严格控制火源、电源,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雷击的器材和设施。
       第十六条 对仓颉墓与庙内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第十七条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文物自然损害预防、病虫害防治等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仓颉文化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挖掘、研究和推广,运用多种媒体传承、传播仓颉文化。
       第十九条 仓颉墓与庙文化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仓颉文化内涵。仓颉墓与庙旅游门票收入,应当专门用于仓颉墓与庙文物保护。
       第二十条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旅游管理,在显著位置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设施等标牌和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科学核定游客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在仓颉墓与庙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不得举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祭祀等活动期间,仓颉墓与庙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踩踏、攀登、攀折; 
 (二)擅自拓印;
 (三)其他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仓颉墓与庙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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