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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2020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20/10/11  浏览次数:22433 次  来源:必赢体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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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目  录


1.渭南必赢体育第三十八次会议议程…………………………………………………1

2.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修订稿)》的说明……………………………………………………………………………1

3.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附件)…3

4.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7

5.必赢体育…………………………………………………………8





渭南必赢体育第三十八次会议议程

(2020年10月10日)


1.审议《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修订稿)》;

2.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3.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修订稿)》的说明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留文

(2020年10月10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规定》的必要性

《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是2017年5月3日市五届人大第八次常委会议通过的。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规定》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的司法工作,发挥了应有作用。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党和国家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客观上需要对《规定》作出修改完善。随着市人民检察院的职能调整、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更名为监司委,《规定》中的一些具体要求已不合时宜,亟需修改。可以说,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是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新变化,对于进一步提升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增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实效,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市经济社会在新时代谱写追赶超越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改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监司委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相关法律,结合三年多的司法监督工作实践经验,在4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对《规定》进行了初步修改。8月份再次修改完善后,书面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规定》修改一稿。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孙云峰审阅后,9月上旬,我委召开《规定》座谈会,再次邀请公检法司分管负责同志、主办科室负责人参加,逐条讨论,形成了今天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修订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对《规定》的结构和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规定》共25条。下面,我就新增条款作重点说明:

1.名称变更。为了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新变化,突出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更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2.机构更名。因人大系统机构改革,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规定》中的名称全部予以变更。

3.条文增改。

(1)新增司法监督的事项。在第五条中增加了三项监督事项:“(三)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的情况;(四)司法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建立和运行的情况;(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新增加的三个监督事项都是为了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新变化增设的,为了更全面的监督司法工作而制定。

(2)将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计划的形成加入《规定》,促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更加严谨,更加接地气。第七条规定:“市人大监司委每年根据全市大局及问题导向,提出监督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司法监督工作”。

(3)增加司法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的内容。第十一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由其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向常务委员会述职。具体办法由市人大监司委和人代委制定”。县级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述职已进行多年,成效良好。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权力放大,对常委会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开展述职报告工作,是对法官、检察官任后监督的强化,有利于引导法官、检察官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价值观,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整体提升,符合“谁任命、谁监督”的监督法原则。我们将结合外地市经验和本市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4)增加司法机关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十四条规定: “(一)对市人大代表因涉嫌犯罪提请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许可的事项;(二)司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三)重大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这项规定既有法可依,也体现了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基本理念。

(5)新增检察院每年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定。这样规定是因为司法体制改革后,行政公益诉讼成为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公益诉讼案件出现,而且公益诉讼案件具有涉及面广、公益性强、关注度高等特点,有必要将其纳入司法监督范围。

(6)对同类案件综述材料报告制度进行修改。一是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以“年”为节点。二是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的撤案、决定不批捕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将不再列入同类案件综述材料。把一年两报改为一年一报,适当减少报告内容,既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又能满足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需要。

(7)明确市人大常委会为司法机关提供支持。新增第十九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为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依法提供支持。对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以上说明,连同《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修订稿)》,请一并审议。




附 件: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2020年10月10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和规范司法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渭南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的司法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监督,注重监督实效的原则。

对司法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与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监司委)负责司法监督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的情况;

(四)司法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建立和运行的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审议意见及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七)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转办、交办、督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情况;

(八)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方式: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执法检查;

(四)提出询问和质询;

(五)开展工作满意度测评;

(六)听取司法工作人员的述职;

(七)组织代表约见;

(八)旁听案件庭审;

(九)见证执行;

(十)特定问题调查和其他方式。

第七条 市人大监司委每年根据全市大局及问题导向,提出监督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司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方面的审议意见,由市级司法机关办理。承办单位应自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之日起90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交市人大监司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对有特定时限要求的应限期报告办理情况。

必要时,市人大监司委可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对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可以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进行专题询问。

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如涉及重大问题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的重大问题,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质询案的办理依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由其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向常务委员会述职。具体办法由市人大监司委和人代委制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旁听庭审、见证执行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设立司法监督工作咨询专家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和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对市人大代表因涉嫌犯罪提请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许可的事项;

(二)司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重大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在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市人民检察院每年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

第十七条 建立同类案件综述材料报告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的下列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形成综述材料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情况,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在全国、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不批捕或者移送起诉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超期羁押的刑事案件,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案件;

(三)市公安局决定撤销的刑事案件和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市公安局办理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案件;

(四)市司法局负责的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综述材料应当包括案件类型、办理数量、主要特点、典型案例等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每年应当对上年度办结的案件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评查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规范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为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依法提供支持。对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对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违反法律、法规的,责成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依法处理,或者要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监督、处理情况应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送交或不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材料;不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拒绝、阻碍、干扰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拒不接受质询和询问或者在询问和质询中作虚假答复的,市人大常委会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三)责成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四)责成有关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或建议监察委员会处理;

(五)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六)启动免去或者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市人大常委会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依法严肃处理或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监司委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即时废止。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2020年10月10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刘天亮为渭南市财政局局长;

王小奇为渭南市林业局局长;

任教训为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决定免去:

王小奇的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职务。



必赢体育[五届]第十六号


合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薛楠辞去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薛楠的代表资格终止。

截止目前,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47名。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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