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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2020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0/4/29  浏览次数:19612 次  来源:必赢体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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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目  录



1.渭南必赢体育第三十三次会议议程…………………………………………………1

2.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决定…………………………………………………………………………………1

3.《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的说明…………………………………………………5

4.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的报告………………………7

5.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的决定………………9

6.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市五届人大代表党晨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9

7.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10




渭南必赢体育第三十三次会议议程

(2020年4月28日)


1.审议《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2.审议《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的决定(草案)》;

3.审议《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市五届人大代表党晨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

4.人事任免。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决定

(2020年4月2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健全我市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全市上下要坚决服从党中央指挥、调度和省委、市委的决定,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准备,切实做实做细疫情防控工作。同时,按照中、省决策部署和市委的要求,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抓紧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确保全市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二、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密切关注疫情形势变化,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及时采取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防控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统一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手段,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有针对性采取防控举措,做好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同时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平台优势,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及村居(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提示和人员健康监测工作,细化优化实化已有的相关有效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同时做好相关生活服务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能力。

四、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市级应当加快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建设,加大人力保障和科技投入力度,构建区域医疗中心;县级应当在综合医院设置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疾病科室和传染病门诊。加强公共卫生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传染病病区,平时综合利用、疫时救治专用。加强各级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建设,完善内设机构,按照常住人口比例标准配备疾控机构人员,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加大对承担防疫防控职责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实验室装备等相关投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等机制。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

五、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及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研判、评估、处置、防控协同机制。加强疫情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监测与预警系统,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把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纳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职责,提升基层防控能力。  

六、加强重大疫情救治工作。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坚持中西医结合,支持一线临床技术创新,及时推广有效救治方案。

不断提高智能化疫情防控救治能力,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要充分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智慧化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疫情防控数据信息应当依法规范采集使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七、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应急资金储备,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按照中省政策规定,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重大疫情期间,打通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通道,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用药需求。

八、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有序有力,优先满足一线疾控人员、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需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工作流程,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开辟绿色通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九、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孤寡老人、困难儿童、孕产妇、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的人文关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十、加大支持与鼓励。对从事疫情防控、救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对主动积极参加疫情防控、救治的一线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聘用时优先对待。对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义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出现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以及从重点地区抵渭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行轨迹等有关信息,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四)及时掌握疫情防护和相关健康教育知识,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主动报告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的说明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何翰林


(2020年4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修改稿)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过程和基本遵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安排,经过不懈努力,全市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鉴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和复杂性,特别是当前境外疫情输入、人员流动增加带来的传播风险,应对疫情工作必须持续抓紧毫不松懈。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进一步健全我市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水平,经报请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作出决定,为疫情防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法治支撑。

决定草案起草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由法工委、市卫健委等联合组成起草小组。在认真对照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总结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对我市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决定草案初稿,并经4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讨论。根据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法工委及时组织人员对该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随即进一步征求常委会领导、副秘书长、工委主任和有关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并再次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建议,4月22日请必赢体育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把关,根据各方面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4月24日,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起草决定草案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治理能力和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弱项,及时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三是立足当前,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巩固扩大防控成果,严防疫情反弹的要求;四是着眼长远,针对暴露出来的短板,从基础建设、队伍建设、预防救治、医保救助、物资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五是坚持依法依规,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必赢体育常委会有关决定要求;六是充分吸收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意见建议,注重专业化和操作性。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修改稿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决定草案强调疫情防控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要求,统筹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二)关于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及时采取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防控措施。

(三)关于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决定草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对突发重大疫情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作出授权规定,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

(四)关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决定草案提出市级应当加大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力度,县级应当在综合医院设置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疾病科室和传染病门诊,加强各级传染病防控机构建设,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专业队伍、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建设。

(五)关于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决定草案提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强化风险意识,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研判、评估、处置、防控协同机制,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把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纳入村(居)委会和城乡社区工作职责。

(六)关于重大疫情救治工作。决定草案对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坚持中西医并重、一线临床技术创新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疫情防控救治和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要充分运用现代数字技术,依法规范采集疫情防控信息,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七)关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决定草案明确了做好应急资金储备,在突发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落实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打通互联网医保支付通道。

(八)关于应急物资保障。决定草案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优先满足一线疾控人员、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需要。要优化工作流程,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对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作了规范要求。

(九)关于其他相关工作。决定草案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和健康理念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对做好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的支持鼓励等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个人应当遵守卫生基本规范和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履行个人疫情防控义务。

(十)关于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决定草案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要求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上说明连同《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全文,提请必赢体育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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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提出如下报告,请予审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深化机构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研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问题并作出决定;2018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陕西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2019年1月,省委、省政府批准印发了《渭南市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6月,经市委研究批准,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增设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中央、省、市明确的改革任务坚决落实到位,建议本次常委会议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增设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拟更名后的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2)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3)为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做好组织、服务工作;(4)拟定或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规草案、决议、决定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提出报告或说明;(5)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监察和司法监督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并答复代表;(6)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监察和司法机关办结案件和执法工作的来信来访;(7)承办上级人大有关监察和司法工作方面的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8)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9)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联系部门单位为: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

拟设立的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2)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3)为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做好组织、服务工作;(4)拟定或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规草案、决议、决定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提出报告或说明;(5)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并答复代表;(6)承办上级人大有关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7)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联系部门单位为: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信访局、市地震监测与服务中心。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的决定

(2020年4月2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的报告,决定: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设立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其他机构不变。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市五届人大代表党晨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2月18日和3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来《关于提请许可对陕西省渭南市人大代表党晨飞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函》(增公函[2020]105号)、《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关于补充许可对陕西省渭南市人大代表党晨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关事项的函》(增公函[2020]139号),提请许可对市五届人大代表、犯罪嫌疑人党晨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许可对市五届人大代表党晨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依法提请必赢体育第三十三次会议确认。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2020年4月2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

张占刚为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杨翠苗为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杨翠苗的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二)

任命:

左继刚为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

批准任命:

吉红东为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彩锋为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任命:

齐 幸为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建国为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

闫永江辞去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

张彩锋的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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