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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3年12月26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4/1/2  浏览次数:2636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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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渭南建设,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渭南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1.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2.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检察建议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着力推动检察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3.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当提升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检察建议的法定性、重要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增强检察建议办理的主动性、积极性,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高质效完成检察建议办理工作。

二、全面提升检察建议制发质量

4.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实际,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功能作用。

5.检察机关为提出检察建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借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6.检察建议书发出前,检察机关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对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应当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听证员等人员作用,将其意见建议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7.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文书规范、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规范性的审核及评查。

8.检察机关可以现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9.检察机关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支持和帮助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应当及时对被建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被建议单位整改不力的,应当要求其加大力度整改,切实达成检察建议制发目的和效果。

10.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检察建议工作质效评价体系。定期总结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客观分析存在问题,有针对性的加以科学改进,不断提升检察建议公信力。

三、持续推动检察建议高质量办理

11.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办理工作。被建议单位应当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深入研究、找准根源、精准施策、有力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12.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如有异议,应当在检察建议书确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13.检察机关应当完善检察建议报送、抄送制度。被建议单位拒不接收检察建议、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依规报送、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14.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必要时可以报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四、健全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格局

15.加强党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办理社会化工作格局,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检察建议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16.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结果反馈等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协同共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17.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涉及社会治理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推送相关领域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五、不断加强检察建议监督保障

18.完善检察建议保障和支持配合体系,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综合考评整改成效、建章立制、完善治理、助推发展情况,推动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

19.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专项报告。人大常委会对认为有必要监督的检察建议或者检察机关提请监督的检察建议,可以通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检察建议的实施,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0.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法律文书、举行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知晓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平台等渠道提供检察建议线索,通过参加听证会等方式参与检察建议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氛围

21.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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