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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网上征求《渭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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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将在渭南必赢体育第四十三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草案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可直接登陆渭南人大网-互动平台-立法征求意见栏(/)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中段10号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邮编:714000,电话:0913-2059931),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wnrdfgw@163.com。截止时间:2021年6月30日。


渭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格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指导机构与工作职责】中共渭南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共渭南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六条【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卤阳湖、华山、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参与主体与职责】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基本要求】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权利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五)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六)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九)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爱护花草树木,不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十一)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二)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共秩序】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 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共交通安全】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不接拨手持电话,行经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应当主动礼让遵守交通规则通行的行人,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主动让座;

(四)驾驶、乘坐摩托车、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按规定的道路行驶,不抢行逆行,不违规搭载乘客;驾驶非机动车辆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法载人、营运载客,不乱停乱放;提倡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五)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不丢弃、不故意损坏;

(六)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八)停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九)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用远离车门一侧的手开门,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十)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

(十一)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社区和谐】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二)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四)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五)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犬只束犬链牵领;在电梯、楼梯等狭小空间或人员密集场合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约束措施;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员;不得携犬(警犬、导盲犬除外)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乡村文明】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不随意倾倒污水;

(三)取暖做饭使用清洁能源,不在禁煤区内使用燃煤;

(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文明旅游】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生态文明】在爱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禁止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二)保护秦岭的高山草甸、冰川遗迹、古栈道等自然资源和人文遗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非法采集、采挖受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

(三)保护河流、湖泊等水环境,禁止违法违规采砂、排污、游泳、垂钓、捕捞等行为。

第十八条【文明观赏】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剧场等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奠、参观,应当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三)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四)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

(五)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六)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网络文明】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医疗秩序】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文明生活】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三)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注意个人卫生、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

(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七)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家庭文明】在家庭文明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敬长辈,关爱老人;

(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爱、互助;

(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三条 【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或者减少渣土、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质量。

第二十四条【见义勇为】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慈善公益】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紧急救护】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

对紧急现场救护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 鼓励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或器官的,可以在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临床用血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社会专业力量】 鼓励专业社工、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社会专业力量帮扶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

第三十条【文明公约守则】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三十一条【基本原则】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共卫生治理】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五)违规占道经营,乱倒污水、厨余垃圾;(六)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秩序治理】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六)酗酒闹事、寻衅滋事;

(七)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交通出行治理】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乘坐摩托车、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抢行逆行,违规搭载乘客;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

(三)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四)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六)出租车汽车驾驶员营运时不得待租时拒载、营运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无故绕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其他行为;

(七)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八)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第三十五条【社区生活治理】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二)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三)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

(四)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五)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六)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七)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六条【旅游方面治理】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二)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三)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第三十七条【网络电信治理】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三十八条【检查机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第三十九条【惩戒机制】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并可以视情况不退还或者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十条【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组织保障】中共渭南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四十二条【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建设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活动体系】本市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宣传科学理论和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第四十四条【创建活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四十五条【爱国卫生运动】本市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卫生素质。

第四十六条【人员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的培训、管理、保障等具体办法,由中共渭南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定。

第四十七条【典型引领】本市建立健全渭南标杆、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

第四十八条【鼓励政策】本市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和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文明行为记录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记录的不文明行为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区县和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四十九条【社会公布】中共渭南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适时发布文明行为白皮书,向社会公布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及公共文明状况,指导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十条【意识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图书室、流动站点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培养公民的阅读习惯,促进公民文明素养的提升。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电影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五十一条【教育促进】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的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五十二条【相关部门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宣传机制】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在重点位置板块积极呈现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新媒体制作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的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

第五十四条【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宣传】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鼓励在火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文明行为规范进行宣传。

第五十五条【相关部门职责】网信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设施建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第五十七条【便民设施】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第五十八条【爱心服务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第五十九条【窗口单位职责】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六十条【相关部门职责】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

参观活动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举办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观赏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

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第六十一条【相关企业职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物流配送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文明交通行为守则,与自行车使用者、从业人员签订文明交通承诺书,加强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应受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随意抢行、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驾驶无牌照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翻栏杆的;

(五)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物或者在公共场所乱丢废弃物的;

(六)随地吐痰、便溺的;

(七)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八)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九)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

(十)携带宠物外出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

(十一)在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十二)乱贴、乱涂或者乱发小广告的;

(十三)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渭南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处罚机制】实施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处罚机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物流配送等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采取措施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五条【处罚机制】在大型活动中因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中共渭南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约谈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责令公开道歉。

第六十六条【处罚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社会服务和处罚代替】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八条【处罚机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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